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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项目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实施方案


      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现就开展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二、基本条件

    (五)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8、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六)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4、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七)企业通过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其他有关情况。

(八)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九)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十)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十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十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复核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1、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2、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4、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5、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十四)因(十三)第1、2、3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十五)因(十三)第5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委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十六)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十八)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择优推荐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四、其他要求

(十九)有条件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