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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和其他
电子商务补助资金
 电子商务补助资金

云南省电子商务补助资金

     (一)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工业、农业和旅游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云南省结算纳税,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2016年1-4月网络销售额达到150万元,1-8月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1-11月网络销售额达到450万元,网络销售同比增长超过15%,预计全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补助。企业通过期货电子交易产生但未发生实际产品交割并产生销售收入的交易,不属于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商贸流通、农业、旅游企业和纳入统计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2016年1-4月网络销售额达到150万元,1-8月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1-11月网络销售额达到450万元,网络销售同比增长超过15%,预计全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三)补助标准

      2016年预计全年累计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Z高补助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实际补助金额由各州市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本地区资金额度进行适度调整。

      (四)资金下达、补助方式

      为落实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综合考虑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采取“分段审核,因素法分配,分批兑现”的方式分配下达资金。资金分配主要依据经各州市审核上报的2016年1-4月网络销售额占全省比重、州市同期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占全省比重、州市同期外贸进出口占全省比重、绩效考评等4个因素,权重分别为0.6、0.2、0.1、0.1,并设置差异修正系数为1。其公式为:

image.png

      公式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如下: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补助资金=(州市经审核上报的2016年1-4月网络销售额占全省比重×0.6+州市同期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占全省比重×0.2+州市同期外贸进出口占全省比重×0.1+绩效考核情况×0.1)×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年度预算×差异修正系数1。

      省商务厅按上述因素法测算结果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下达电子商务补助资金到各州市。各州(市)商务部门对申报企业2016年网络销售额分1-4月、5-8月和9-11月三个时段进行审核,各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分时段对达标的企业拨付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