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聚焦“一县一供应链”目标任务,培育一批供应链企业,促进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5年供应链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支持对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街区等运营主体及市场(街区)内商户。
(二)支持方向及内容
1.支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街区等运营主体建设智慧管理系统,配备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等数字化配套设备,完善存储、加工、分拣、配送等供应链服务设施设备及市场日常管理设施,加快标准化物流载具应用及循环共用,为市场(街区)内商户提供集采集配服务,建设“基地直采+集中分销+配送到户”供应链体系,推动市场(街区)运营主体从传统租赁方向供应链链主转型。
2.支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街区内商户,建设智慧化服务平台和配备标准化物流载具,为上下游客户和产业集群提供集中采购、仓储物流、产品营销、循环利用等供应链服务,转型成为供应链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
二、支持标准
申报主体在2024年9月30日(含)至2025年9月30日(含)期间销售额超过500万,且有关智慧化管理、结算、存储、分拣、配送等供应链服务设施设备,各项投资总额超3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该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云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支持条件的经营主体。
(二)项目应由具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街区等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由与该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经营者直接投资建设。
(三)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拒绝整改风险隐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25年10月16日前提交至省商务厅,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未完成申报的,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纸质版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县(区、市)商务部门。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同时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注册、申报。申报主体应如实、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材料,所有网上录入的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4.项目建设、完工等相关证明材料;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材料应在2024年9月30日(含)至2025年9月30日(含)期间。
5.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销售额,请申报单位任选纳税申报、专项审计报告、统计直报截图中的一项加以证明。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项目审核
(一)州市初审。采取“网络审核+书面审核”方式,县级、州市级商务部门对两种渠道申报均要审核。县(区、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州(市)商务局。各州(市)商务局审核本地区所辖县(区、市)商务部门推荐项目,形成正式审核意见,连同项目汇总表及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商务厅。
(二)省级审核。省商务厅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名单。对企业补助类项目开展排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信用信息核查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公示公开。对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不予支持。对申报材料不齐、无效或篡改,以及有套取骗取政策资金行为的企业,不予支持。
六、其他要求
(一)请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申报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各州市商务部门要登录“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排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失信,并排查申报企业是否重复申报,加强申报项目实地查验工作,对本年度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申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资金实行支持内容负面清单机制,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申报主体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自获得补助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相应补助资金。
(五)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云南省商务厅
2025年9月24日